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关于印发在肥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合政办[2009]22号)的规定,考虑到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作出如下安排:
一、我校2008年及以后入学学生,学校将统一代为办理参保手续,其费用从已代收费中列支。2006、2007年入学的同学由于当时已办理了商业保险,如本人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需本人申请并重新办理缴费确认手续。
二、收费标准:大学生参保的个人缴费暂按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执行。
三、时间安排:需补办的2006、2007年入学的同学,请于2009年9月10日前到财务处学生缴费办公室办理缴费确认手续,否则其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责任自负。
四、身份信息复核
为了准确上报参保同学信息,所有参保同学需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到所在学院总支办公室),如有误差,请于9月7日前由学院汇总后向财务处(学生缴费办公室)提供书面变更申请。
2009年未报到入学新生名单请注明。
五、在校大学生如需参加商业保险,由其本人直接同保险公司接洽。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学 生 处
总务管理处校医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