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岗位聘用工作中,教职工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双肩挑”人员和专职辅导员)
2、申报三级、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的需提供支撑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按下列顺序装订成一式一份:
⑴发表本学科论文复印件,被SCI、SSCI、EI收录的需提供检索报告(装订顺序与《申请表》中的序号一致,下同);
⑵主持或参与的科研课题;
⑶获得科研奖励;
⑷成果推广相关业绩;
⑸主持或参与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⑹获得教学成果奖;
⑺体育艺术类教师参加专业实践业绩;
⑻获得教学效果业绩;
⑼其他有重大贡献的业绩,其中省级以上荣誉仅限“模范教师”、“优秀教师”、“国务院和政府特殊津贴”、“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共产党员”等。